《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非遗”定义翻译探讨 ——《〈公约〉中译本非遗定义中的误译:基于概念逻辑关系的解读》一文商榷
中文标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版“非遗”定义翻译探讨
——《〈公约〉中译本非遗定义中的误译:基于概念逻辑关系的解读》一文商榷
英文标题:A Discussion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Official Chinese Vers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In Response to Translation Errors in the Transl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e Convention: An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Logic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ncepts
Abstract: The translation of “individuals” into “个人” and “communities” into “社区” in the official Chinese vers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not errors at all. On the contrary, the Chinese word “个人” not only accurately reflects how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safeguarded in the real world, but is equivalent in meaning to the English word “individuals” in the context as well. The translation of “communities” into “社区” is also in line with modern Chinese language usa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se translation issu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connec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general linguistics, cognitive linguistics, and cognitive semantics. It also points out yet another noteworthy translation issue in the Chinese defini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nslation error; linguistics; cognitive linguistics
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版“非遗”定义中将individuals翻译成“个人”,将communities翻译成“社区”均并非误译。“个人”一词既符合“非遗”保护工作的客观实践,其含义也与英文版《公约》的individuals相符,而将communities翻译成“社区”也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通语言学、认知语言学、认知语义学等角度探讨了“非遗”的中文定义,并指出中文版定义另外一处值得商榷的译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语言学;认知语言学
引言
《中国翻译》杂志 2016 年第二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译本非遗定义中的误译:基于概念逻辑关系的解读》(下称《〈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官方中文版“非遗”定义中将英文communities和individuals翻译成“社区”、“个人”是错误的,存在“概念逻辑关系的错位”以及“对单词的词义做出错误的选择”,应该改正为“社会”、“人群”(郑安文,2016:93,94)。但笔者认为,从“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词义的角度来看,《公约》官方中文版此处并无不妥,《〈公约〉“非遗”定义误译》所提出的译文反而模糊、曲解了英文的意思。笔者现就该文的“解读”提出看法,并指出《公约》中文版另一处值得商榷的译文,以供“非遗”以及翻译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参考,并请方家不吝赐教。
对《公约》英文版“非遗”定义中individual与community的理解
《公约》“非遗”定义的英文版与中文版分别为(引文中的粗体均为笔者所加):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eans the practices, representations, expressions, knowledge, skills – as well as the instruments, objects, artefacts and cultural spaces associated therewith – that communities, groups and, in some cases, individuals recognize as part of their cultural heritage. Thi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nsmitted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is constantly recreated by communities and groups 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 and provides them with a sense of identity and continuity, thus promoting respect for cultural diversity and human creativity. (UNESCO website, 2016)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人大网站,2016)
首先,如果我们了解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就会知道“非遗”群体的人数因情况而异,可以是一百多个、几十个,也可以是几个,甚至一个。因此,英文版的individual和中文版的“个人”提法是符合客观情况的。比如:“呼麦”演唱艺术被誉为“天籁之音”、“蒙古族民间音乐活化石”,但目前中国能演唱“呼麦”的大约只有100多人,其中还包括处于初级阶段的学生。这一艺术面临着“人亡艺绝”的危险,“拯救行动时间紧迫”。(李惠子,2006:009)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腔戏”有着戏剧“活化石”的美誉,但目前会唱戏的人只有20多人。(来建强,2006:004)“撮泰吉”是一种彝族传统戏,流传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板底乡,但担当“撮泰吉”传承人的只有文道华、罗晓云两人。(石艳霞、李世掌,2008)北京市原崇文区政府2002年对明代北京袁崇焕祠(全称为袁崇焕墓与祠)进行动迁整修,当代守墓人佘幼芝女士不得不从其中搬出,延续了近四百年的守墓事业至此终结。(薛晓飞,2011:034)
其次,从词义以及语境的角度来说,英语词individual理解并翻译成汉语词“个人”也并无不妥,因为“个人”在与“群体”、“社区”两个词所组成的语义体系里面的位置是明确的,这三个词所指的范围从小到大,每个词的含义与它们相互之间的区别与关系十分清楚,与英语的individuals、groups、communities三个词分别对应,与它们所组成语义体系也是对等的。
其实,individual(个体)是相对于其所属的群体而言的,或者是就这个群体内每个“个体”不同于其他“个体”的特点来说的。对于这一点,《〈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虽然注意到了“个体”与“群体”“存在着联系”,但只认识到了二者之间相互“否定”的关系。“相对而言”是指,使用individual这个词的目的是为了让它与group、set等(见下文词典释义)表示群体的词形成“对照”(与群体相对而言或者与其他个体相对而言)。但相“对照”的群体在语境中可以实际出现,也可以是隐含的,但不管实际出现与否,这种对照的关系必须存在,否则就不应该使用individual这个词。
我们也以《〈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给出的《剑桥国际英语词典》individual解释为例:individual:a single person or thing, esp. when compared to the group, set, etc., to which it belongs。其中的“when compared to the group, set, etc., to which it belongs”就是上文所说的“相对而言”。我们再看一下《简编牛津英语词典》(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individual词条相关解释就能更好地理解上文所说的两个方向的“相对而言”(相对于“群体”或者“其他个体”):Existing as a separate indivisible identity; numerically one; single, as distinct from others of the same kind; particular.(以单独、不可分割的身份存在;表示数值的一;与同类其他成员相区别的单个;特定的)(Stevenson,2007:1367)
第三,individual的复数形式individuals是否像《〈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所认为的那样就不再表达“个体”这一含义了呢?显然不是,英语中可数名词复数形式所表示的含义虽然可以是“多个个体”,但它的着眼点仍然是“个体”。比如,英语的United Nations(联合国)中的nation是指就“民族”而言的“国家”,复数的nations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再是一个个的nation了。另外一个例子是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中的state是就“政府”、“政权”而言的“国家”。美国现在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英语的国名一般也只当作单数名词来使用,但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包括政府官员(比如林肯)在内的美国人是把United States当成一个复数名词来使用的,以表明各个state不同于Union(联邦)以及其他state的“个体”身份及其拥有的权利。这一用法的变化很好地表明,即使是作为单一、统一实体而言的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也仍然着眼于一个个有自己特点与个性的“个体”。(Gilman,1994:929;Garner,2009:831)
第四,上文中提到,在“语言”层面上,在与其所属的群体或者该群体内其他成员“相对而言”时才应该使用individual这个词,但这并不是说在“言语”层面上英语使用者总是在“对举”或者“有区别”时才使用individual这个词。没有这种“相对而言”也仍然使用individual一词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这一点在《加纳现代美语用法》(Garner’s Modern American Usage)和《韦氏英语用法词典》(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English Usage)这两本英语用法词典中均有详细的说明。两本用法词典都认为,如果不是在与群体“对比”,那么就不应该使用individual这个词,而《韦氏英语用法词典》则进一步认为,如果是为了表明个体的“个性”和“特点”也可以使用individual,否则也不应该使用这个词。(Gilman,1994:538;Garner,2009:461)《〈公约〉“非遗”定义误译》提到的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指的是拥有的财富达到一定标准的人,着眼点仍然是他们作为“个体”与别人不同的“特点”。
第五,《〈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对communities的用法解读也存在上述问题。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汉语中虽然翻译成“国际社会”,但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这里的communities复数形式所表示的含义仍然是由“彼此有区别”因而“并非单个实体”的“国家”、“地区”组成的“世界”、“国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西方话语一部分的“国际社会”对应的英语词是international community,指the countries of the world as a whole(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各国)(赵翠莲等,2014:404),而不是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international community所暗示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类似的看法和态度。不过,在西方话语霸权当中,这个词实际上指的是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以及具有相同意识形态的盟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全世界”、“国际”。包括美国学者乔姆斯基(Chomsky,2002)以及英国作家马丁·雅克(Jacques,2006)等西方“左翼”在内的西方人士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在所谓的“南海仲裁案”中,虽然表态支持中国政府立场的国家的数量和领土面积、人口均远远多于表态支持菲律宾政府立场的国家,但西方媒体口中的“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仍然是反对中国立场的。(维基百科,2016;Hunt,2016;Muñoz,2016)
《〈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存在的问题
首先,该文运用概念的逻辑关系理论对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英文版中的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三个词所表示的概念相互之间是一种“属种包含”的关系,即“一个概念把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它自己的外延中”。其实,如果脱离《公约》“非遗”定义的语境而单就这三个词的概念所指范围的大小进行探讨,那么这三个词确实有这种“属种包含”的关系。不过,《公约》定义的语境中明确区分了“非遗”保护工作涉及的人存在的三种不同情况,即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而且如上文所述,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确的,并没有“谁包含谁”的问题。因此,概念的逻辑关系理论在此处并不适用。
其次,该文在解读词义时只从词典上的释义(主要是词的“语言义”)出发,而不考虑词在语境中使用的实际情况(词的“言语义”)。比如,该文提出,“社区”一词在第三版《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第1116页)解释为“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并据此认为“社区”的“信息重点是居住区”,而不是“人”。作为对比,该文还提出,《剑桥国际英语词典》(第479页)中community的解释为“the people living in one particular area or people who are considered as a unit because of their common interests, background or nationality”,作者认为community的重点信息是“人”“居民”,communities“应该理解成‘人’的集合”。我们知道,词典一般给出的是词的“语言意义”,无法包含词在具体语境中千变万化的“言语意义”。就汉语“社区”一词来说,它当然可以指“居住区”,但它也可以指这个“居住区”的居民。比如,同样是《现代汉语词典》,它的最新版第6版给出了两个释义:“在一定地域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国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区”。(江蓝生等,2012:1149)《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给出的释义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在我国特指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地区”。(李行健,2014:1162)实际上,在实际的语言使用中,无论是口语还是书面语,用组织或者地区、区域来指其中的成员是十分常见的用法。无论是“社区”,还是community,都可以指某个居住区域,也可以指居住在这个区域的人,只不过在指人的时候是把这些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而已。这也就是为什么《〈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引用的community英文解释中有people who are considered as a unit(“被当作一个单位的人”)这样的话。
第三,该文还表示,经过检索知网,发现学术文献当中individuals分别翻译成“个体”(4 482)、“个人”(1 355)、“正常人”(1 084)、“者”(1 132)、“人群”(750),其中括号内的数字是词条被搜索到的次数,数据由该文提供。我们从统计当中可以发现,individuals翻译成“个体”和“个人”的次数为5 837,比率高达66.3%。如果把“正常人”这一表明“个体特点”的译法也包含在内,则总次数为6 921,比例更是高达78.6%,而翻译成“人群”的比例却只有8.5%。这足以表明各种译法的在统计样本当中的代表性大小。此外,该文还发现,翻译成“人群”的大多为生物学和医学领域的文献。其实,在该文给出的一个生物学例句和一个医学领域例句中,individuals的含义仍然着眼于具有某种特点的“个体”。该文认为从一般的词典查不到令人满意的译法,就应该检索一下相关文献,了解一下某个词是如何翻译的。这种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该文最后采用了比例只有8.5%的译法“人群”则是大可商榷的。
第四,该文还把“非遗”保护中的“文化多样性”比作生物学上的“物种多样性”,认为“文化必须依托于某个群体才能存在”,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剩下一个传承人,而不是一个群体,谁来证明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就是这样的呢?”
不过,这一比方其实与我们讨论的“非遗”保护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文化必须依托于某个群体”的论断也是不相干的。正如上文所述,濒临灭绝甚至已经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涉及“必须要有一个群体”这个问题,因为在“非遗”保护工作当中确实有几十个人、十几个人、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情况。我们已经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它是“无形”的,但正如《公约》“非遗”定义说明的那样,它还涉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是“无形”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跟“有形”的东西就没有关系。正好相反,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通过有形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来体现,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变成了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因此,对于只有一个传承人或者已经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想要了解它的“本来面貌”,只要我们有与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就可以做到,哪怕是只了解其中的一部分,对于“非遗”保护来说也是有价值的。
第五,“石化”(fossilization)又称“错误僵化现象”,是指“第二语言或外国语学习中某些不正确的语言特征有可能成为一个人说或写时的永久固定部分的现象”,“发音、词汇用法和语法方面的不正确因素都可以‘僵化’”,“来自第一语言的发音僵化特征是形成外国腔的因素”。(劳允栋,2005:245)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理论是就第二语言或者外语学习来说的,并非针对母语或者第一语言。一种语言在引入外来语的时候,即使某个词在引入的前后词义发生了变化,但只要这个词在语言内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它就在语言系统中获得了自己的新身份,不能当作是一种“石化”的“错误”,这是语言“约定俗成”这一社会特性使然。比如,汉语中的外来词“沙发”源自英文词sofa,但二者的意思其实是有差异的。“沙发”是指“装有弹簧或厚泡沫塑料等的坐具,一般有靠背和扶手”(江蓝生等,2012:1125),而sofa是指“a long upholstered seat with a back and one or two arms, on which an individual may recline or two or more people may sit”,即“一种带有套、垫或弹簧等的长形坐具,带有一个靠背以及一个或者两个扶手,一个人在上面可以斜靠、躺下,或者两个或以上的人可以坐在上面”。(Stevenson,2007:2907)也就是说,英语的sofa与汉语的“长沙发”相当,但一个人坐的此类坐具汉语中也可以叫“沙发”。
第六,该文还存在其他值得商榷的问题。一、前后有失照应:该文提出日语词“無形文化財”,但在后面引用时却使用了“无形文化财产”的字眼;该文还提出“individuals译为‘个体’则是错误的”,但《公约》中用的字眼是“个人”,而非“个体”;二、研究方法似可以改进:该文在对比《公约》的“非遗”定义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定义时采用的材料是“日本文部省发行的英文宣传手册”这种“二手”的翻译材料,而不是该文提到的日本相关法律等日文原版资料;三、提法不确切:该文提出“冯志伟教授曾将概念的逻辑关系分为”“同一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否定关系”五种。但这种提法不甚确切,因为这些逻辑关系是逻辑学教科书以及专著中经常出现的常识性内容,并不是冯志伟教授本人首创或者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看法,冠以他的名字并不十分妥当。比如,《形式逻辑》就把这些逻辑关系划分为:相容关系(同一关系、从属关系、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并列关系(相容的并列、不相容的并列)(彭漪涟,2015:23-30)
厘清《〈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所存在问题的理论依据
首先,我们在分析问题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还要“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我们的翻译与学习实践。(毛泽东,1969:273)比如,在对《公约》中文版里面“个人”的说法有疑问时,要联系“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individuals指“人群”。
运用理论来解释现象时,要保证二者之间是有关系的。比如,该文采用概念的逻辑关系证明了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三个词所表示的概念是一种“属种包含”的关系,但《公约》“非遗”定义只是列出了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这三种情况,相互之间并不是“谁包含谁”的关系;生物学上的“物种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提法也解释不了“非遗”保护中的确实存在相关人数很少甚至只有一人的情况;针对第二语言或者外语学习的“石化”(又称“错误僵化现象”)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解释第一语言中的外来语现象。
其次,普通语言学的一些理论可以为我们理解词义提供很好的视角。比如,“语言”和“言语”之间存在差别,因此词义具有语言意义和言语意义两个部分。语言意义是指“音义结合的语言系统固有的意义,是人脑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总体或属性或关系的概括认识”。“这种意义经社会集团的约定俗成以后以一定的语音形式固定下来,具有抽象概括性、稳定性、多义性等特点”。而言语意义则指“在一定的语境中人们说的行为和说的结果所体现出来的具体意义,即在语言的使用中所产生的具体的、特定的、临时的意义,是对语言的具体的运用和运用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它们既相互区别、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相互联系,语言意义从言语意义中来,而言语意义的变化也会使语言意义发生变化。(岑运强,2014:86-93)在理解一个词的意思时,我们既要重视它的“语言意义”(词典中给出的解释),也要重视它的“言语意义”(日常的实际语言使用,包括口语和书面语)。而且,我们要知道,词典的词条所收的义项也有可能不全,或者义项解释需要改进。
第三,任何一个词的词义都是相对于其他词义而言的,一个词放在与其相关的词汇体系当中才有自己明确的“位置”,也就是说词义存在于词义网络当中,一个词放在网络中的某一个位置,它就有某个意思。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individual是相对于group、set等而言的,也相对于其他individual而言的。“民间”或者“民”在相对于“政府”、“国有”、“集体所有”、“军事”而言时分别有着不同的含义,例如“民间交流”、“民间投资”、“军民融合”。在《现代汉语词典》(江蓝生等,2012:621)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李行健,2014:630)里,“家具”都是指家庭用具,比如床、柜、桌、椅等等。但是在语言的实际使用当中还有“办公家具”的说法,这时“家具”就放在了词义网络当中表示一种“室内用具”的位置,因此就又可以有“居家家具”的说法。对于《公约》“非遗”英文定义中的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和中文定义中的“社区”、“群体”、“个人”也应该这样理解,即communities和“社区”都是相对于groups(群体)和individuals(个人)来说的,将community对译成“社区”是当前约定俗成的做法。这也可以看作汉语词汇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所谓的“汉语词汇国际化”是指,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的深入,现代汉语新词大量增加,汉语的词汇越来越丰富,由此可以表达所有复杂和高深的思想。同时,它也变得越来越完善,每个新词都有国际上共同的定义。实际上,所有语言里几乎所有哲学、科学和文化用语所表示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都是一致的,这样就避免了误解和曲解,使得世界各民族之间的思想交流没有障碍。(王力,1980:705)
第四,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并不是一种镜像过程,而是身体体验的结果,在现实世界和语言之间存在“现实世界——认知——语言”的递减性过滤映射关系。(张辉、孙崇非,2015:D33)语义的构建是一个概念化的过程,语义结构(词、句子等)所提供的只是最低限度的认知与概念细节,对丰富的认知成果只起到了“提示”作用,不能全面反映认知成果。(Evans,Green,2015:363-368)语义基于人的感知体验的概念化,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世界,它根植于语言使用者的百科知识体系当中,我们不能只在语言系统内部求得解释,只能在其他认知结构中获得完全的理解,这与语言使用者的认知结构与背景知识有关。(王寅,2015:303)也就是说,人类的语言直接反映的并非是现实世界,而是人类的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因此,我们不能以“词典观”的方式来狭隘地理解词义(仅仅依据一本词典的解释来“确定”汉语词“社区”的词义),而要对其采用一种“百科观”的态度(“社区”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它指作为整体的一个较大群体;在中国还特指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地区,可以指其管理机构及人员、辖区或居民等等)。
《公约》中文版“非遗”定义中另一处值得商榷的地方
英文版:… 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 …
中文版:……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
首先,“历史”(history)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现时的人们无法再与其“互动”(interact),只能单方面“解读”。其次,根据中文的含义,如果用括号分析法来分析,英文版的结构就是: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但根据英语的一般语法规则,如果确实如此,两个括号之间的成分应该用and来连接,且不用逗号,即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and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为了消除误会,甚至可以措辞为: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and to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因此,无论是从客观事实,即“历史”(history)能否与人们“互动”,还是从英语的一般语法规则来说,中文版的说法都是有问题的。笔者认为,句子应该做如此分析:in response to (their environment), (their interaction with nature) and (their history)。这样无论是从客观事实,还是从英语语法规则来说,就都能说得通了。《〈公约〉“非遗”定义误译》一文认为《公约》中文版是从英文版翻译而来的,中文版此处出现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错误,这为该文的观点提供了一条例证。
综上,笔者建议将《公约》中文版“非遗”定义做如下修改(修改部分由笔者改为粗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与自然互动以及反映历史的过程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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