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桑奇想起美国《人权法案》
前两天跟一位朋友聊起维基解密和阿桑奇,聊了中国进步步伐的问题,并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比。讨论中达成了以下一致:西方的民主是金钱的游戏,中国的民主是权力的游戏;在西方,有钱就有权;在中国,有权就有钱;因此,两边一样,钱和权之间只有一道旋转门。
我觉得,中国的差距一是发展阶段,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是因为发展阶段比较落后;二是中国的公权力不像西方一样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
我查了一下《大英百科全书》,领会到:
美国《人权法案》(U.S. Bill of Rights)是美国《宪法》的头十个修正案的合称,于 1791 年 12 月 15 日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这些修正案共同保障了个人权利,并限制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权力。
美国《人权法案》源自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1215年)和英国《人权法案》(1689年),也跟北美殖民地与英国国王和议会的斗争以及与美利坚人民中日益得到广泛认可的平等观密不可分。弗吉尼亚 1776 年的《人权宣言》主要由乔治·梅森(George Mason)起草,是美国《人权法案》的先声。《人权法案》所提供的保障不但是国家治理的原则,也具有法律效力。与《人权法案》相冲突的议会法律会因不符合宪法规定而被美国最高法院废除。
《宪法》正文中规定,除非出现叛乱或者外敌入侵,否则禁止终止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禁止州或者联邦通过取消公民权的法案和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限制叛国罪的定义、审判和惩罚;保障每名公民享受各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豁免权。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国教或者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得限制集会、请愿伸冤的权利。《人权法案》还保障了公民持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并限制军队在民房宿营。
《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对公民进行无理搜身和扣押,除非有合理根据或者针对特定人群和地区,否则不得发出搜查令。《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禁止“一罪双审”,不得要求公民自证有罪,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未经合理补偿不得将私人财产充作公用。
以上内容的来源:大英百科全书词条“美国《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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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个人的权利”。人权法案通篇都是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利。
美国的Bill of Rights一般翻译成《权利法案》
应该不是。请看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