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不信由我
今早,惊闻最高法说:“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公平无关。”
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说:“倪寿明指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这么说怕人误解为中国的的贪官再不用判死刑了,有失报道的正确导向,于是另外还有报道说:“最高法:严重经济犯罪仍适用死刑”,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同样两个“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一个跑到可以获得免死金牌的加拿大,另外一个没跑掉,留在了“最高法”必杀之无疑的国内。结果呢,跑掉的活罪难逃,没跑掉的死罪难逃。如果这不跟司法不公有关,不说明司法只是某些人的儿戏,我不知道它还跟什么相关,还能说明什么。难道这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能说明国内刑法这“一只鸡下的一黑一白的两个蛋的颜色是一样”的吗?我觉得这两个蛋一个是黑的一个是白的,可是最高法说这两个蛋都是白的,信不信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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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新一案涉及国际罪犯的引渡、不同国家死刑的适用等复杂的国际公法问题。因此,奉劝诸位愤青先学点国际法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然后再来发帖,别老是让自己的政治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我们国家的引渡 法同样有类似于加国“不高于本国最高刑罚”的内容:
……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 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 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 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 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在西方,废除死刑已经是大势所趋,财产犯罪被课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更是不可想象,因为这样间接地承认了财产权大于生命权(请注意,走私犯罪侵害是国家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的监管制度,并非如抢劫罪一般往往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中加之间并无签订任何双边引渡条例,遣返赖并非加国义务,现加国妥协引渡赖回中国,根据前述尊重人权的司法理念,要求中国不处以高于加国的刑罚,是符合国 际法上和国家之间外交惯例的正当要求。做个比喻,去年我看到印度有个强奸犯被法官判处其胞妹受被害人家族男性强奸的刑罚,如果这个强奸犯逃到了中国,印度要求我们引渡并执行原刑罚,我们能答应么?
第二、最高 院有权对量刑范围作出承诺,而不是如某些半法盲指出的非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承诺,否则就违宪。
见《引渡法》 第五十条:……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最高院在报告中所作的陈述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 规定。与其不懂装懂的高喊政治口号,还不如踏踏实实地按照现代国家外交惯例和思路作点实事。
以上是本人依 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理论阐述的观点,恳请斑竹审核放行。
根据楼上的说法,看来一直以来所持的观点还是正确的,就是:啥规则都有例外,法律也是如此。
我只能说:司法不公,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
我晕~在我亲友团的链接里边一直是你的那个英文博客,访问很多次很少更新,都差点从亲友团里边删掉了,原来你彻底换了个地儿啊~
没有换!只是每到被封的时候我的转向链接就指到别的地方去了。
我一直是至少中英两个博客,其他的替身不计其数。目前还在my.opera.com。
切记我的博客地址是:http://surefire.cn/blog或者http://surefire.cn/eblog,这样我即使搬家也能找到我。